发新话题
打印

《劳动合同法》草案:扔给用人单位的“炸弹”

本主题由 方便面超人 于 2008-1-7 12:48 移动

《劳动合同法》草案:扔给用人单位的“炸弹”

引用:
《劳动合同法》草案:扔给用人单位的“炸弹”
作者:王荣 律师(桂林),lawyer9900@126.com
文章来自:http://blog.people.com.cn/blog/showblog.jspe?site_id=6187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可是,本草案不仅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见〈开给劳动者的一张空头支票〉),而且严重损失用人单位的权利,不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劳动用工的稳定。很多制度,将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影响。笔者简单列举几点,做简要分析。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将遭遇重重困难
草案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考虑一下实际操作,问题就大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哪一项不是为了管理劳动者而制作的?既然都是与劳动者有关,那怎么分得清什么是直接涉及,什么是间接涉及呢?只要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又怎么分得清什么是切身利益,什么是非切身利益呢?
如果这些问题无法明确,参照草案第10条的精神,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可以说每一项制度都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这样每一项制度都可能需要“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为保证制度符合该规定,就得经常要求工会或职工大会召开会议。有时,很多制度可能无法通过。
草案第51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工会、职工大会等讨论,那用人单位的很多制度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属于无效的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这不等于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企业进行管理了吗?如果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也要按该方案执行吗?
还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即根据草案第3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规定未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的,按草案规定,当然属于违法了,这样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还企业还怎么管理劳动者,怎么提高生产效率。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如此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要知道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都有可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何况一个企业。笔者认为,即使用人单位的规定有违法情形,但是如果还没有适用到劳动者身上,未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害的,就不能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到底哪些制度要经过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在草案规定得不明确。

二、企业难以防范劳动者恶意不签约带来后果
草案第九条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目前存在大量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待劳动者的后果,如果这一结果对劳动者有利,那还有谁愿意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
另外,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两天,按照本条规定就属于法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言下之意,劳动者是否可以一辈子赖在用人单位不走了吗?不要说多了,一个企业就几个这样的劳动者,那企业就会面临巨大的困难。企业哪还有什么用人自主权,这与以前的“终身制”的劳动用工模式还有什么区别。

三、企业无法制约劳动者欺诈行为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言下之意,如果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是不能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消的。所以企业面对劳动者以虚假学历、虚假身份证等欺骗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将无能为力。

四、企业得养着没有劳动能力和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在于,只能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使有这些情形(患病、非因工受伤、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辩护)也不能解除。用人单位也只能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终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多养着一些没有生产效率的劳动者,意味着企业将背着承重的负担前行。这与以前的国有企业的用工模式还有什么区别,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

五、企业不设工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但是,《工会法》规定工会是由劳动者自愿组织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成立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无法通知工会,就意味着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言下之意,就是要求每个用人单位都成立工会,可是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根本不可能都成立工会。 另外,既然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组织,对劳动者来说还不如不成立工会,因为不成立工会,用人单位就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真不知道这是什么样的立法草案。

六、将使用人单位对员工培训绝对是赔本的生意
草案规定只有出资对员工进行了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才可以设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很少能为劳动者提供六个月脱产培训的,但是很多企业提供的培训时间短,但费用可能不少,十天半个月,花几万的甚至十几万的并不少见,但是用人单位不能限制这样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没有达到6个月脱产时间。这样下来,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培训,他们随时可以走到竞争对手的企业,对进行了的培训的企业来说,是彻底的“赔”训。
用人单位想提高劳动者素质,恐怕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不培训,劳动者素质难以提高,培训,劳动者随时可能走人。这样就剩下一条路可以走了,挖别人的墙脚,可是别人同样会挖你的墙脚,这样的结果就人才的恶性竞争。

七、用人单位愿意续约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违法犯罪死亡,企业得支付补偿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即因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死亡,无非是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但是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得到工伤死亡待遇,非因工死亡可以得到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而按照草案规定,劳动者的家属不仅可以得到工伤死亡的待遇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还可以得到一笔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对劳动者家属当然是好事,可以立法者考虑过企业的承受力吗?这完全是以早期的国营企业的管理思想在立法。
另外,劳动者如果是因为违法犯罪死亡的,按照该草案的规定,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务派遣的规定扼杀派遣用制度
草案规定,派遣单位必须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而且有按每派遣一个劳动者存入5000元的备用金。这样的规定,不论对大的派遣单位还是小的派遣单位都是致命的打击。
大的派遣单位,每年派遣几万人,可能得存入上亿的备用金,而对于小的派遣单位,不要说备用金,就是注册资金就可以把很多单位判死刑。这与公司法对注册要求越来越少的趋势是相矛盾的。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旅行社的做法,即依法成立后,存入固定的备用金即可。注册资金多,并不意味着赔偿能力就大,只要有固定的备用金用于赔偿,就算企业没有注册资金又何妨?
另外,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来说,即使劳动者愿意与派遣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也必须解除,与他不愿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接受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这一规定有可能是违背劳动者意愿的。
对接受单位来说,如果觉得这个劳动者不合适,想要派遣单位另外派一个劳动者也是不行的,而且也不能与其他派遣单位合作,因为接受单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十、合同期限对企业毫无意义
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没有通知,也只需要支付2个月的工资给用人单位作为补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其实对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劳动者不需要遵守这一期限的约定,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企业无法预料劳动者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可能随时面临不段招用人的情况。

十一、企业极易因招人不当陷于纠纷
草案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了一个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然会给原单位带来损失,只是怎么认定和损失大小的问题。如此模糊的规定,必然造成实践纠纷难以解决。所以,用人单位招人,必须格外小心,否则必然使新单位陷于不断的纠纷之中。其实这样的规定也就间接地限制劳动者兼职。对劳动者也是不利的。

十二、企业将面临防不胜防的劳资纠纷
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法不溯及既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劳动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一样。如果完全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该法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在该法颁布前已经存在大量的劳动合同和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这些人如果不适用本法,那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劳动者不适用本法。但是如果溯及既往的话,那么大量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难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而造成用人单位的困惑,而且对用人单位以前的违反草案行为,也适用本草案的话,那用人单位就面临非常多的纠纷了。草案没有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必然导致将来纠纷不断。

TOP

此文章很多站在法律层面就事论事,并没有完全透过合同法案现象分析其本质,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要一分为二去对待这文章。另外,中国法律很多滞后,当出现问题才提出解决办法,我想“合同草案”也不例外,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也对人体劳动者提出了要求。企业的利益会从不同层面去体现,劳动者的利益仅仅体现在劳动换取报酬和应得的福利上。
很多企业也多多少少会存在着因大学生毕业多而选择机会多而解聘劳动者随意的可能等,因此可以规范企业行为.至于工会,谁都知道企业要达到多少人才成立工会,不足成立工会的可以有员工代表参加表决。
我觉得是给用人单位敲起警钟而不是炸弹,这个草案给企业指明了那些该在日常劳动管理工作上规避风险.
当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人如茶,苦涩留心,散发清香;茶如人,初品识面,深品铭心。

TOP

如何体现人本和人权?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警钟,环保安全等等因素,是否企业就不该积极主动,迎接挑战,社会不要太多宽容.中国加入WTO后,应该视野放远.暂时的困难是要克服的
人如茶,苦涩留心,散发清香;茶如人,初品识面,深品铭心。

TOP

定性问题难以明确区分~~

定性问题难以明确区分~~
引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哪一项不是为了管理劳动者而制作的?既然都是与劳动者有关,那怎么分得清什么是直接涉及,什么是间接涉及呢?只要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又怎么分得清什么是切身利益,什么是非切身利益呢?]
另外也不能把员工想的太坏~~
有肯定会有,但我觉得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不会净是那些人吧~~
这里只是本人的想法,阅历有限了 ~~~呵呵

TOP

草案很少涉及企业的利益,很多企业意见很大,可能会有部分条款会修改。

TOP

此草案真的少有涉及企业利益,大都都只维护劳动者,难道企业就没有可维护的吗

TOP

不错

不错啊  楼主辛苦了  感谢 呵呵!!






以下你看不见


看不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冰淇淋机
科式冰淇淋机
冰之乐冰淇淋机
意大利冰淇淋机
冰淇淋机价格
中国沈阳华恒024-88806948网址www.88324639.com

TOP

上海私家侦探,LED屏厂家,触摸显示器,排队叫号机

上海私家侦探
大家都很喜欢的服务
最好的旅游地方LED屏厂家
触摸显示器 排队叫号机

TOP

液压系统与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有开式和闭式两种

液压系统与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有开式和闭式两种。一般来说,开式回路具有油液清洁度高、油温低、液压元件集成化、工作可靠、维修方便等优点,但换向冲击较大;闭式回路换向平稳,但液压油温度高,影响系统寿命。目前液压系统正向集成化方向发展,普遍采用开式及恒功率系统, 社会越是向前发展,从来没有出现的新鲜事物都会一一上演,你还没有准备好就已经汹涌而来,席卷整个大地。 采用大流量的变量热水管道油泵。同时,全液压控制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液压换向和计算机闭环控制系统已经被广泛应用。

  砼管道加压泵车电控系统一般采用PLC控制,除实现TD型管道循环泵,ISGD型低转速管道泵车控制外还具有故障诊断功能,配有能直观显示多种信息的多功能液晶显示器,方便操控。同时还配备可操纵ISGB型便拆立式管道泵车各种功能的无线或有线遥控器,成为操纵管道水泵车的人性化平台。无线遥控技术、臂架电比例控制系统、ISGD型低噪音管道泵送排量无级调节技术的应用,使得操控庞大的ISGB型便拆式离心泵车变得格外轻松自如。

    底盘砼ISGD型低噪音管道泵车选用的底盘几乎都是进口的,而且主要集中在沃尔沃(VOLVO)、五十铃(ISUZU)和奔驰(Mercedes-Benz)几种专用底盘上。五十铃底盘技术成熟,在国内服务完善;沃尔沃和奔驰底盘外观豪华、驾驶舒适、自动化程度高,采用柴油电喷技术,油耗低。 先吃饭去了。一会儿再说。 目前砼车采用的底盘均达到欧Ⅱ或以上标准,能满足大中城市对汽车排放的要求。

TOP

TOP

发新话题